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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維碼
發表(biao)時間:2025-03-26 09:51來源:中國政府網(wang)(wang)、E20水網(wang)(wang)固廢網(wang)(wang)

導讀

《條例(li)》規(gui)定機關、事業(ye)(ye)單(dan)位從中小企業(ye)(ye)采購(gou)貨(huo)物、工(gong)程、服務(wu),應當(dang)自貨(huo)物、工(gong)程、服務(wu)交付(fu)之日(ri)(ri)起(qi)30日(ri)(ri)內支(zhi)付(fu)款項;合同另有約(yue)定的,從其約(yue)定但付(fu)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ri)(ri)。

日前,李強總理簽署第802號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qi)業采購貨(huo)物、工程、服務支付(fu)中小企(qi)業款項(xiang),應(ying)當遵守該條(tiao)例。

付(fu)款期(qi)限方面(mian),《條例》規定機(ji)關、事業(ye)單位從(cong)中小企(qi)業(ye)采購貨(huo)物、工程、服(fu)務,應當自(zi)貨(huo)物、工程、服(fu)務交付(fu)之日(ri)起30日(ri)內支付(fu)款項;合同另有約(yue)定的,從(cong)其約(yue)定但付(fu)款期(qi)限最(zui)長不得超過60日(ri)。


大(da)型企(qi)業從(cong)中小(xiao)企(qi)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ying)當(dang)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fu)之日起60日內支(zhi)(zhi)(zhi)付(fu)款(kuan)(kuan)項(xiang);合同另有約(yue)定(ding)的,從(cong)其約(yue)定(ding),但(dan)應(ying)當(dang)按照(zhao)行業規范、交易習(xi)慣合理約(yue)定(ding)付(fu)款(kuan)(kuan)期限并及時支(zhi)(zhi)(zhi)付(fu)款(kuan)(kuan)項(xiang),不(bu)得約(yue)定(ding)以收到第三(san)方付(fu)款(kuan)(kuan)作為向中小(xiao)企(qi)業支(zhi)(zhi)(zhi)付(fu)款(kuan)(kuan)項(xiang)的條(tiao)件或者按照(zhao)第三(san)方付(fu)款(kuan)(kuan)進度比(bi)例支(zhi)(zhi)(zhi)付(fu)中小(xiao)企(qi)業款(kuan)(kuan)項(xiang)。


《條例》強調,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非現金支付方式。機關(guan)、事(shi)業(ye)(ye)(ye)單位和(he)大型企業(ye)(ye)(ye)不(bu)得強(qiang)制中(zhong)小(xiao)企業(ye)(ye)(ye)接(jie)受商業(ye)(ye)(ye)匯票(piao)、應(ying)收賬款電(dian)子憑證等(deng)非(fei)現金(jin)(jin)支(zhi)付(fu)(fu)方(fang)式,不(bu)得利用商業(ye)(ye)(ye)匯票(piao)、應(ying)收賬款電(dian)子憑證等(deng)非(fei)現金(jin)(jin)支(zhi)付(fu)(fu)方(fang)式變相延(yan)長付(fu)(fu)款期限。


要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便利。鼓勵、引(yin)導、支持商業(ye)銀行等(deng)金融(rong)機構增加對中小企(qi)業(ye)的(de)(de)信(xin)貸(dai)投放,降低中小企(qi)業(ye)綜(zong)合(he)融(rong)資成本,為中小企(qi)業(ye)以(yi)應收(shou)賬(zhang)款、知識產權(quan)、政府(fu)采購合(he)同、存貨、機器設(she)備等(deng)為擔保品的(de)(de)融(rong)資提供便利。


《條例》提出,遲(chi)延(yan)支(zhi)(zhi)付款(kuan)項(xiang),有逾(yu)期(qi)(qi)利(li)(li)(li)息。機關、事業(ye)單(dan)位和大型企業(ye)遲(chi)延(yan)支(zhi)(zhi)付中(zhong)小企業(ye)款(kuan)項(xiang)的(de),應(ying)當(dang)支(zhi)(zhi)付逾(yu)期(qi)(qi)利(li)(li)(li)息。雙方對逾(yu)期(qi)(qi)利(li)(li)(li)息的(de)利(li)(li)(li)率(lv)有約定(ding)的(de),約定(ding)利(li)(li)(li)率(lv)不得低(di)于合同訂(ding)立時(shi)1年期(qi)(qi)貸款(kuan)市場報價利(li)(li)(li)率(lv);未作(zuo)約定(ding)的(de),按照每日(ri)利(li)(li)(li)率(lv)萬分之五支(zhi)(zhi)付逾(yu)期(qi)(qi)利(li)(li)(li)息。


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可以投訴,處理投訴最長不得超過90日。省(sheng)級以上人民政(zheng)府負責(ze)中(zhong)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guan)理的(de)部(bu)(bu)門(men)(以下統稱(cheng)受(shou)理投(tou)訴部(bu)(bu)門(men))應當建立(li)便利暢通的(de)渠道,受(shou)理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欠中(zhong)小企業款項的(de)投(tou)訴。


國務(wu)院負責(ze)中(zhong)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建(jian)立國家(jia)統一的拖欠中(zhong)小企業款(kuan)項投訴平(ping)臺(tai)。


受(shou)理投訴部門(men)應當按照(zhao)“屬地(di)管理、分級負(fu)責誰主管誰負(fu)責、誰監管誰負(fu)責"的原則,自正式(shi)受(shou)理之日(ri)起10個工作日(ri)內(nei),按程序將投訴轉交有關部門(men)或者地(di)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men)(以下統稱處理投訴部門(men))處理。


處理(li)投(tou)(tou)訴(su)(su)部(bu)門(men)應(ying)當自收(shou)到投(tou)(tou)訴(su)(su)材料之日起30日內形(xing)成處理(li)結果,以書面形(xing)式反饋投(tou)(tou)訴(su)(su)人,并反饋受理(li)投(tou)(tou)訴(su)(su)部(bu)門(men)。情(qing)況復雜或者有(you)其他特殊原因的,經部(bu)門(men)負(fu)責(ze)人批(pi)準,可適當延(yan)長,但處理(li)期限最長不(bu)得超過90日。


以下(xia)為(wei)正文(wen):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802號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已經2024年10月18日國務院第43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總(zong)理(li) 李強

2025年(nian)3月17日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2020年(nian)7月5日中(zhong)華(hua)人(ren)民(min)共和國(guo)國(guo)務(wu)院令第728號公布 2025年(nian)3月17日中(zhong)華(hua)人(ren)民(min)共和國(guo)國(guo)務(wu)院令第802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ji)關、事業單位(wei)和大型企(qi)業采(cai)購貨物、工程(cheng)、服務支付中(zhong)小(xiao)企(qi)業款項(xiang),應當遵守本(ben)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所稱大型企業,是指中小企業以外的企業。


中小企(qi)(qi)業(ye)(ye)、大型企(qi)(qi)業(ye)(ye)依(yi)合(he)同訂立(li)時(shi)(shi)的(de)企(qi)(qi)業(ye)(ye)規(gui)模類型確(que)定。中小企(qi)(qi)業(ye)(ye)與機(ji)關、事(shi)業(ye)(ye)單位、大型企(qi)(qi)業(ye)(ye)訂立(li)合(he)同時(shi)(shi),應當主(zhu)動(dong)告知其(qi)屬(shu)于中小企(qi)(qi)業(ye)(ye)。


第四條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堅持支付主體負責、行業規范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的原則,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問題。


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金融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相關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shi)人民政府對本(ben)行政區域內保障中(zhong)(zhong)小企業款項(xiang)支付(fu)工(gong)(gong)作(zuo)負總責(ze),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xie)調(diao),健全制度(du)機制。縣級以(yi)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ze)本(ben)行政區域內保障中(zhong)(zhong)小企業款項(xiang)支付(fu)的管理(li)工(gong)(gong)作(zuo)。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min)政(zheng)府(fu)負責(ze)(ze)(ze)中(zhong)小(xiao)企業促進(jin)工(gong)作(zuo)綜合管(guan)理(li)的(de)部(bu)門和發展改革、財政(zheng)、住房城鄉(xiang)建設、交通(tong)運(yun)輸、水利、金(jin)融管(guan)理(li)、國有(you)資產監管(guan)、市(shi)場監督管(guan)理(li)等(deng)有(you)關(guan)部(bu)門應當按照職責(ze)(ze)(ze)分(fen)工(gong),負責(ze)(ze)(ze)保障中(zhong)小(xiao)企業款(kuan)項支付(fu)相關(guan)工(gong)作(zuo)。


第六條 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引導本行業大型企業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咨詢、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鼓勵大型企(qi)業(ye)公開(kai)承(cheng)諾向中小企(qi)業(ye)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的付款期限與方式(shi)。


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jing)營,誠實守信,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合格的貨物(wu)、工(gong)程和(he)服務。


第二章 款項支付規定


第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


政府投資(zi)(zi)項目所(suo)需資(zi)(zi)金應當按照(zhao)國家有關規定確保(bao)落實(shi)到位,不得(de)由施工單(dan)位墊資(zi)(zi)建設。


第九條 機關、事(shi)業單位從中小企(qi)業采購(gou)貨(huo)物、工程(cheng)、服(fu)務,應當自貨(huo)物、工程(cheng)、服(fu)務交付(fu)(fu)之日(ri)起(qi)30日(ri)內支(zhi)付(fu)(fu)款項(xiang);合同另有約定(ding)的,從其約定(ding),但(dan)付(fu)(fu)款期(qi)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ri)。


大(da)型(xing)企(qi)業從(cong)中(zhong)小企(qi)業采購(gou)貨物(wu)、工程(cheng)、服務,應當(dang)自(zi)貨物(wu)、工程(cheng)、服務交(jiao)付(fu)之日起(qi)60日內支付(fu)款(kuan)(kuan)項;合同另有約(yue)定的,從(cong)其約(yue)定,但應當(dang)按照行業規范(fan)、交(jiao)易習慣(guan)合理約(yue)定付(fu)款(kuan)(kuan)期限(xian)并及時支付(fu)款(kuan)(kuan)項,不(bu)得約(yue)定以收到第三方(fang)付(fu)款(kuan)(kuan)作(zuo)為向中(zhong)小企(qi)業支付(fu)款(kuan)(kuan)項的條件或者按照第三方(fang)付(fu)款(kuan)(kuan)進度比例支付(fu)中(zhong)小企(qi)業款(kuan)(kuan)項。


法律、行政法規(gui)(gui)或(huo)者國家有關規(gui)(gui)定對本條第(di)一款(kuan)、第(di)二(er)款(kuan)付款(kuan)期(qi)限另有規(gui)(gui)定的,從其規(gui)(gui)定。


合(he)同約定采取履行進度(du)結(jie)(jie)算、定期(qi)結(jie)(jie)算等結(jie)(jie)算方式(shi)的,付款期(qi)限應當自雙方確認結(jie)(jie)算金(jin)額之(zhi)日(ri)起算。


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貨物、工程、服務交付后經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條件的,付款期限應當自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雙方(fang)應(ying)當在合同中約定(ding)明(ming)確(que)、合理的(de)檢(jian)驗(yan)(yan)或(huo)(huo)(huo)者(zhe)(zhe)驗(yan)(yan)收期限(xian)(xian),并在該期限(xian)(xian)內完成(cheng)檢(jian)驗(yan)(yan)或(huo)(huo)(huo)者(zhe)(zhe)驗(yan)(yan)收,法律、行政法規或(huo)(huo)(huo)者(zhe)(zhe)國家(jia)有關規定(ding)對(dui)檢(jian)驗(yan)(yan)或(huo)(huo)(huo)者(zhe)(zhe)驗(yan)(yan)收期限(xian)(xian)另有規定(ding)的(de),從其規定(ding)。機關、事業(ye)單位(wei)和(he)大型企業(ye)拖延檢(jian)驗(yan)(yan)或(huo)(huo)(huo)者(zhe)(zhe)驗(yan)(yan)收的(de),付款期限(xian)(xian)自約定(ding)的(de)檢(jian)驗(yan)(yan)或(huo)(huo)(huo)者(zhe)(zhe)驗(yan)(yan)收期限(xian)(xian)屆滿(man)之日起算。


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第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除依法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工程建設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證金。保證金的收取比例、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機關、事業(ye)單(dan)位(wei)和大(da)型企業(ye)不(bu)得將保證(zheng)(zheng)金(jin)限定(ding)為(wei)現(xian)金(jin)。中小企業(ye)以金(jin)融機構(gou)出具的保函等提供(gong)保證(zheng)(zheng)的,機關、事業(ye)單(dan)位(wei)和大(da)型企業(ye)應當(dang)接受。


機(ji)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依法或(huo)者(zhe)按照合(he)同約定,在(zai)保證(zheng)期限屆(jie)滿后及時(shi)與中小企業對收(shou)取的保證(zheng)金進行核算并退還。


第十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備案、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第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的交易,部分存在爭議但不影響其他部分履行的,對于無爭議部分應當履行及時付款義務。


第十六條 鼓勵、引導、支持商業(ye)銀行等金融機(ji)構增加對中小(xiao)企(qi)業(ye)的(de)(de)信貸投放,降低(di)中小(xiao)企(qi)業(ye)綜合融資成本(ben),為中小(xiao)企(qi)業(ye)以應收(shou)賬款、知識產權、政府采購合同、存貨、機(ji)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de)(de)融資提供便利(li)。


中(zhong)小企業(ye)(ye)以應(ying)收賬款融資的,機關、事業(ye)(ye)單位和大型企業(ye)(ye)應(ying)當自中(zhong)小企業(ye)(ye)提出確權(quan)請求之日(ri)起30日(ri)內(nei)確認債權(quan)債務關系,支(zhi)持中(zhong)小企業(ye)(ye)融資。


第十七條 機(ji)關(guan)、事業單位(wei)和大型企(qi)業遲延支付(fu)中小企(qi)業款(kuan)項的(de)(de),應當支付(fu)逾(yu)期(qi)利(li)(li)息。雙方對逾(yu)期(qi)利(li)(li)息的(de)(de)利(li)(li)率(lv)有約定(ding)的(de)(de),約定(ding)利(li)(li)率(lv)不得(de)低(di)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qi)貸款(kuan)市場報價利(li)(li)率(lv);未作(zuo)約定(ding)的(de)(de),按照(zhao)每日利(li)(li)率(lv)萬(wan)分之(zhi)五(wu)支付(fu)逾(yu)期(qi)利(li)(li)息。


第十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通過網站、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大(da)型企(qi)業(ye)應(ying)當將逾期尚未支(zhi)付中(zhong)小企(qi)業(ye)款(kuan)項(xiang)的合同數(shu)量、金額等(deng)信(xin)息納入企(qi)業(ye)年度報告,依法通過國家(jia)企(qi)業(ye)信(xin)用信(xin)息公(gong)示系統向社會公(gong)示。


第十九條 大型企業應當將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情況,納入企業風險控制與合規管理體系,并督促其全資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二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提出付款請求或者投訴的中小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恐嚇、打擊報復。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fu)及其有關部(bu)門通過(guo)監督檢查、函詢約談(tan)、督辦通報、投(tou)訴(su)處(chu)理等措施,加大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de)清理力度(du)。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按程序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事業單位、國有大型企業應當每年定期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按程序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min)政府應(ying)當每年定期聽取(qu)本行政區域內保障中(zhong)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匯報,加強督(du)促指(zhi)導(dao),研究解(jie)決突(tu)出問題。


第二十三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縣(xian)級以(yi)上人民(min)政府(fu)負責(ze)中小(xiao)(xiao)企(qi)業(ye)(ye)(ye)促進(jin)工作綜合管理的部(bu)(bu)門對(dui)拖欠中小(xiao)(xiao)企(qi)業(ye)(ye)(ye)款(kuan)項的機(ji)關、事業(ye)(ye)(ye)單位和大型(xing)企(qi)業(ye)(ye)(ye),可以(yi)進(jin)行函詢約談,對(dui)情節嚴(yan)重的,予以(yi)督(du)辦通報,必(bi)要時可以(yi)會同拖欠單位上級機(ji)關、行業(ye)(ye)(ye)主管部(bu)(bu)門、監管部(bu)(bu)門聯(lian)合進(jin)行。


第二十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受理投訴部門)應當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投訴。


國務院負責中(zhong)小企(qi)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li)(li)的(de)部(bu)門建(jian)立(li)國家統一(yi)的(de)拖(tuo)欠(qian)中(zhong)小企(qi)業款(kuan)項(xiang)投(tou)訴平臺(tai),加(jia)強投(tou)訴處理(li)(li)機(ji)制(zhi)建(jian)設,與相關部(bu)門、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協同配合。


第二十五條 受理投訴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將投訴轉交有關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以下統稱處理投訴部門)處理。


處理(li)投(tou)訴部門應當自收到投(tou)訴材(cai)料(liao)之日(ri)起30日(ri)內(nei)形成處理(li)結果,以書(shu)面形式反饋(kui)投(tou)訴人,并反饋(kui)受理(li)投(tou)訴部門。情況復雜(za)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經部門負責(ze)人批準,可適當延長,但處理(li)期(qi)限最長不得超過(guo)90日(ri)。


被投(tou)訴(su)人(ren)應(ying)當(dang)配合處(chu)理投(tou)訴(su)部(bu)門工作。處(chu)理投(tou)訴(su)部(bu)門應(ying)當(dang)督(du)(du)促被投(tou)訴(su)人(ren)及時(shi)反(fan)饋(kui)情況。被投(tou)訴(su)人(ren)未(wei)及時(shi)反(fan)饋(kui)或者(zhe)未(wei)按規(gui)定反(fan)饋(kui)的,處(chu)理投(tou)訴(su)部(bu)門應(ying)當(dang)向其發出督(du)(du)辦書;收到督(du)(du)辦書仍拒不(bu)配合的,處(chu)理投(tou)訴(su)部(bu)門可以約談(tan)、通報被投(tou)訴(su)人(ren),并責令整改。


投(tou)訴人(ren)應當與被投(tou)訴人(ren)存在(zai)合同關(guan)系(xi),不得虛假、惡意(yi)投(tou)訴。


受理投訴部門(men)和處理投訴部門(men)的工作人員(yuan),對在(zai)履行(xing)職(zhi)責中獲悉的國家(jia)秘(mi)密(mi)、商業秘(mi)密(mi)和個人信息負有保密(mi)義務。


第二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依法依規被認定為失信的,受理投訴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程序將有關失信情況記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機關、事業單位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對大型企業在財政資金支持、投資項目審批、融資獲取、市場準入、資質評定、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國家依法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和營商環境評價時,應當將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情況納入評估和評價內容。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建立企業規模類型測試平臺,提供中小企業規模類型自測服務。


對中小(xiao)企業規模(mo)類型有爭議(yi)的(de),可以向主張為(wei)中小(xiao)企業一方所在(zai)地(di)的(de)縣級(ji)以上(shang)地(di)方人(ren)民(min)政府負責中小(xiao)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guan)理的(de)部(bu)門申請認(ren)定(ding)。人(ren)力資(zi)源社(she)會(hui)保(bao)障、市場監(jian)督管(guan)理、統(tong)計(ji)等相(xiang)關部(bu)門應(ying)當應(ying)認(ren)定(ding)部(bu)門的(de)請求,提供必要的(de)協助。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為與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存在支付糾紛的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法律服務。


新聞(wen)媒體應當開展對保(bao)障中小企(qi)業(ye)款(kuan)項支(zhi)付相(xiang)關法(fa)律(lv)法(fa)規政策(ce)的公益宣傳(chuan),依法(fa)加強對機關、事(shi)業(ye)單位和(he)大型企(qi)業(ye)拖欠(qian)中小企(qi)業(ye)款(kuan)項行(xing)為的輿論監督(du)。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在規定(ding)的期限內支(zhi)付中小企業貨物(wu)、工程、服務款(kuan)項;


(二)拖延檢驗(yan)、驗(yan)收;


(三)強(qiang)制(zhi)中小(xiao)企業(ye)接(jie)受(shou)商業(ye)匯票、應收賬款電(dian)子(zi)憑證等非(fei)現(xian)金(jin)支(zhi)付方式(shi),或者利用商業(ye)匯票、應收賬款電(dian)子(zi)憑證等非(fei)現(xian)金(jin)支(zhi)付方式(shi)變(bian)相延長(chang)付款期(qi)限;


(四)沒有法(fa)律、行政法(fa)規(gui)依(yi)據(ju),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wei)結算依(yi)據(ju);


(五)違法收取保證(zheng)金(jin),拒絕接受中(zhong)小(xiao)企業以金(jin)融機構出具(ju)的(de)保函等提(ti)供(gong)保證(zheng),或(huo)者不及時與中(zhong)小(xiao)企業對保證(zheng)金(jin)進(jin)行核算(suan)并(bing)退還;


(六)以法定代(dai)表(biao)人或(huo)者(zhe)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cheng),或(huo)者(zhe)在合同未作約(yue)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備案、決(jue)算審計(ji)等為由,拒(ju)絕(jue)或(huo)者(zhe)遲延支(zhi)付中小企(qi)業款項;


(七)未按(an)照規(gui)定(ding)公開逾(yu)期尚未支付中(zhong)小(xiao)企業款項信息。


第三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cai)購(gou)貨物、工程、服務,未按(an)照批準的預(yu)算執行;


(二(er))要求(qiu)施(shi)工單(dan)位對(dui)政府投資(zi)項(xiang)目墊資(zi)建設(she)。


第三十三條 國有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有(you)大型(xing)企(qi)業(ye)(ye)沒有(you)法(fa)律、行政(zheng)法(fa)規(gui)依(yi)據(ju),要求以審(shen)計(ji)機關的審(shen)計(ji)結(jie)(jie)果作(zuo)為結(jie)(jie)算依(yi)據(ju)的,由其監管(guan)(guan)部(bu)門(men)責令改(gai)(gai)正(zheng);拒不改(gai)(gai)正(zheng)的,對負有(you)責任的國有(you)企(qi)業(ye)(ye)管(guan)(guan)理人(ren)員依(yi)法(fa)給予(yu)處分。


第三十四條 大型企業違反本條例,未按照規定在企業年度報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對提出付款請求或者投訴的中小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恐嚇、打擊報復,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財政資金的團體組織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參照本條例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軍(jun)隊采購貨物、工程(cheng)、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按照軍(jun)隊的有(you)關規定(ding)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ben)條例(li)自2025年6月1日(ri)起(qi)施(shi)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