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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秸稈綜合利用若干規定》出爐 二維碼
發表(biao)時間:2025-01-09 10:49來源:紅網時刻 1月(yue)8日下(xia)午,湖南(nan)省十(shi)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shi)四次(ci)會議表(biao)決通過(guo)了《湖南(nan)省秸稈綜合(he)利用若(ruo)干(gan)規定》,自2025年3月(yue)1日起(qi)施行。以下(xia)為法規全文(wen): ![]() 湖南省秸稈綜合利用若干規定 (2025年1月8日湖南省第(di)十(shi)四(si)屆人(ren)民(min)代表(biao)大會常務委員會第(di)十(shi)四(si)次會議(yi)通過) 第一條 為了提高秸稈綜合利用水平,規范露天焚燒秸稈,防治大氣污染,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秸稈綜合利用主要是指對水稻、油菜、玉米、棉花等農作物的秸稈按照下列方式予以利用: (一(yi))肥料化,將秸稈(gan)還田(tian)以(yi)及用于有機肥生產(chan)和應用; (二)飼(si)(si)(si)料(liao)(liao)化,利用秸稈(gan)作為飼(si)(si)(si)料(liao)(liao)或(huo)者作為原(yuan)料(liao)(liao)生(sheng)產(chan)優質飼(si)(si)(si)料(liao)(liao); (三)基(ji)料化,發(fa)展以(yi)秸稈(gan)為基(ji)料的食用菌生產; (四(si))原料化,發展以秸稈為原料的加工業(ye); (五)能源化,開展以秸稈(gan)為原料的生物(wu)質(zhi)能熱電聯產、燃煤耦合生物(wu)質(zhi)發電、秸稈(gan)固化成型燃料加工和(he)氣化清潔能源利用; (六)其他綜合利(li)用方(fang)式。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秸稈綜合利用和露天焚燒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編制全省秸稈綜合利用中長期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秸稈綜合利用中長期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實施方案。 縣級以(yi)上人民政府(fu)應當建立健全秸(jie)稈(gan)綜(zong)合(he)(he)利用(yong)協調機制,支持開展秸(jie)稈(gan)收(shou)儲網點建設,推(tui)動建設以(yi)企業為引領、農民專業合(he)(he)作社和農戶參與、市場(chang)化推(tui)進(jin)的(de)秸(jie)稈(gan)收(shou)集(ji)、儲存(cun)、運輸、利用(yong)體系(xi),實現秸(jie)稈(gan)綜(zong)合(he)(he)利用(yong)比例達到(dao)國家規定目標并逐步提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zhu)管部(bu)門(men)負責本行(xing)政區域內秸(jie)稈綜合利用的指(zhi)導和監(jian)督管理工作,生態環境主(zhu)管部(bu)門(men)負責本行(xing)政區域內露天焚(fen)燒(shao)秸(jie)稈的指(zhi)導和監(jia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yi)上(shang)人民政府發展和(he)(he)改革、財政、稅務、自然資源(yuan)、交通運輸、應(ying)急管理、林業、科學技(ji)術、工(gong)業和(he)(he)信息(xi)化、住房(fang)和(he)(he)城鄉建設等(deng)有(you)關部門按照各自職(zhi)責(ze),做好(hao)秸稈(gan)綜合利用和(he)(he)露天焚燒管理相關工(gong)作。 鄉鎮人民(min)政府(fu)、街道辦事處負責秸稈(gan)綜合利用和(he)露天焚燒的組(zu)織實施工作,村(居)民(min)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企業等機構研發、應用秸稈綜合利用技術、設備,推進秸稈綜合利用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應用;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將秸稈低茬收割、還田利用等成熟實用技術列入農業技術推廣目錄并予以推廣。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教育、科學技術、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氣象、機場管理等部門和機構,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科學合理劃定禁燒區,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縣(市、區)人民政府(fu)應當根(gen)據前(qian)款劃定(ding)的禁(jin)燒(shao)區,結合(he)本行(xing)政區域實(shi)際細化禁(jin)燒(shao)范圍并向社會公告。 對禁燒區帶有(you)經檢疫確需焚(fen)(fen)燒的(de)病(bing)蟲害的(de)秸稈,在(zai)縣(xian)級(ji)人民(min)政府農業農村(cun)、生態環境(jing)主管部門采取安(an)全可(ke)控措施后,可(ke)以露天焚(fen)(fen)燒。 第六條 村(居)民需要露天焚燒秸稈的,應當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由村(居)民委員會匯總需要露天焚燒秸稈的數量并上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縣(市、區)人民(min)政(zheng)府應當組(zu)織鄉鎮(zhen)人民(min)政(zheng)府、街道辦事處(chu)以村(居)民(min)委員(yuan)會的(de)轄區為單位(wei)分區域、分時(shi)段有(you)序(xu)錯峰焚(fen)燒,并(bing)加強指導、巡查和管(guan)控。 設區的市(shi)、自治州(zhou)人(ren)民政府應當統籌(chou)本行(xing)政區域內縣(xian)(市(shi)、區)秸稈焚燒的區域、數(shu)量和時段。 第七條 露天焚燒秸稈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區域、數量和時段焚燒,防止發生大氣污染事故和火災。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大對秸稈綜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對開展秸稈綜合利用以及對秸稈進行收集、儲存、運輸、利用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給予獎勵和補助。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秸稈綜合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zheng)府(fu)及其農(nong)業農(nong)村(cun)、財政(zheng)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落(luo)實秸稈還田、撿拾(shi)打捆(kun)、固化成形等農(nong)機購置(zhi)與(yu)應用補貼。 對綜合利(li)用(yong)秸稈(gan)的(de)企(qi)業,稅(shui)務、電(dian)力(li)等有關(guan)部(bu)門應當根(gen)據(ju)其秸稈(gan)實(shi)際利(li)用(yong)量,按照國家有關(guan)規定落實(shi)稅(shui)收減免、電(dian)價補貼等優惠政(zheng)策(ce)。 鼓勵金融機構對(dui)秸稈綜合利用項目給予信貸支持(chi)。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上一(yi)篇商務部:32個城市,78家企業,再生資源回收體系試點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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