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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見》的通知 二維碼
發表時間(jian):2025-06-06 09:16來源:中國政府(fu)網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見》的通知 國辦函〔2025〕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ren)民政府,國務院各部(bu)委、各直屬機構: 住房城鄉建設部(bu)《關(guan)于進一步加(jia)強城市建筑垃(la)圾治理(li)的意見》已經國(guo)務(wu)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men),請認真貫(guan)徹(che)落(luo)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25年6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見 住房城鄉建設部 為貫徹(che)落實《中華人(ren)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jing)防治(zhi)法》等法律法規規定(ding),進一(yi)步加(jia)強城(cheng)市建筑垃(la)圾治(zhi)理,提升(sheng)資(zi)源化(hua)利用水平,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zhan),現(xian)提出如(ru)下意見(jian)。 一、總體要求 堅(jian)持以習(xi)近(jin)平新時代中(zhong)(zhong)(zhong)國(guo)特色社會(hui)主義(yi)思(si)想(xiang)為指導(dao),深入貫(guan)徹(che)黨的二(er)十(shi)大(da)和二(er)十(shi)屆(jie)二(er)中(zhong)(zhong)(zhong)、三中(zhong)(zhong)(zhong)全(quan)會(hui)精神,全(quan)面貫(guan)徹(che)習(xi)近(jin)平生態(tai)文(wen)明思(si)想(xiang),完整(zheng)準(zhun)確(que)全(quan)面貫(guan)徹(che)新發展理(li)(li)念,統籌城(cheng)市(shi)規(gui)劃、建(jian)設(she)、管理(li)(li),堅(jian)持問題導(dao)向與(yu)(yu)(yu)系統治(zhi)(zhi)理(li)(li)相(xiang)結(jie)合、存(cun)量治(zhi)(zhi)理(li)(li)與(yu)(yu)(yu)增量控制相(xiang)結(jie)合、有效(xiao)處置與(yu)(yu)(yu)資(zi)源化利用(yong)相(xiang)結(jie)合、政府主導(dao)與(yu)(yu)(yu)社會(hui)參與(yu)(yu)(yu)相(xiang)結(jie)合,健全(quan)城(cheng)市(shi)建(jian)筑垃圾治(zhi)(zhi)理(li)(li)體系,提升治(zhi)(zhi)理(li)(li)效(xiao)能,促進(jin)建(jian)筑垃圾減量化、資(zi)源化、無害(hai)化,為全(quan)面推進(jin)美麗中(zhong)(zhong)(zhong)國(guo)建(jian)設(she)提供有力支(zhi)撐。 到(dao)2027年,健(jian)全(quan)(quan)城(cheng)市(shi)建(jian)筑(zhu)(zhu)垃圾治理體系,完善建(jian)筑(zhu)(zhu)垃圾管理法規政策和標準規范(fan),建(jian)筑(zhu)(zhu)垃圾全(quan)(quan)過程管理制(zhi)度得(de)到(dao)有(you)(you)效(xiao)落實,偷排亂倒(dao)問題得(de)到(dao)有(you)(you)效(xiao)遏制(zhi),全(quan)(quan)國(guo)地級及以上城(cheng)市(shi)建(jian)筑(zhu)(zhu)垃圾平均資源化(hua)利用率(lv)達到(dao)50%以上,城(cheng)市(shi)建(jian)筑(zhu)(zhu)垃圾有(you)(you)效(xiao)治理新(xin)格局基本形成。 二、加強建筑垃圾源頭管理 (一)壓實減量責任。落實工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主體責任,采用新型建造方式,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創新設計、施工技術與裝備。推廣綠色施工和全裝修交付,從源頭減少建筑垃圾產生。工程建設單位應將建筑垃圾減量、運輸、利用、處置所需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家鐵路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實行分類處理。各地要依照《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將建筑垃圾分為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實行分類處理,因地制宜明確處理方式。嚴禁將建筑垃圾直接與生活垃圾混合處理。原則上,工程渣土和干化處理后的工程泥漿可用于土方平衡、場地平整、道路建設、環境治理或燒結制品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應優先用于生產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無法利用的,應進行無害化處置,保障處置安全,防止污染環境。(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家鐵路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強化施工現場管理。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督促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劃定建筑垃圾分類貯存場所,分類收集建筑垃圾,選擇符合條件的運輸單位及時清運,規范運輸車輛進出管理,并按規定對建筑垃圾進行利用、處置。各地要因地制宜推進建筑拆除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一體化。(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家鐵路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規范裝修垃圾管理。各地要明確裝修垃圾投放、收運管理要求,落實屬地政府、物業服務單位責任,引導合理設置裝修垃圾投放點,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周邊環境整潔。鼓勵采取提前預約、袋裝投放、箱體收集等方式收運裝修垃圾。(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 三、強化建筑垃圾運輸監管 (五)明確技術要求。各地要制定完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船舶相關技術要求,明確外觀規格、標志標識、密閉裝置、北斗衛星定位、安全配置、裝卸記錄、數據傳輸等要求,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船舶運輸建筑垃圾。(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規范運輸管理。各地要結合實際,科學評估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產生量、運輸需求,引導運輸單位合理配置運力。強化運輸行為監管,嚴格水路運輸碼頭、船舶監管,督促運輸單位加強駕駛員安全教育和車輛、船舶運行狀況檢查,按照規定時間、路線將建筑垃圾運送至指定地點,嚴防沿途遺撒、亂倒亂卸、交通違法等行為發生。(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建立退出機制。各地要依法依規明確“黑名單”等從業禁止規定,制定有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明確獎懲制度和退出規則。對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運輸單位,依法依規吊銷其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規范建筑垃圾處置 (八)加強規劃選址。各地在編制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時,要統籌考慮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產生量、源頭分布及建筑垃圾處理設施用地需求,科學規劃建筑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模、選址布局、建設時序等,根據需要落實建筑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確定建筑垃圾利用、處置固定去處。各地要充分考慮運輸成本、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在嚴守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等三條控制線基礎上,合理規劃建設長期的建筑垃圾填埋場,并研究就近配套建設資源化利用設施,及時處理建筑垃圾。(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推進設施建設。各地要把規劃內建筑垃圾利用、處置設施作為城市兜底性市政基礎設施,納入本地區重點項目建設計劃,加快辦理項目前期手續,按期完成設施建設任務。既有設施處理能力不足時,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臨時利用、貯存設施設置方案,明確設置數量、利用貯存能力和使用期限,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支持設置建筑垃圾臨時貯存設施,用于臨時貯存工程渣土和干化處理后的工程泥漿。具備利用、處置能力后,應及時拆除臨時利用、貯存設施,清理占用的場地。(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規范設施運行。各地要明確對建筑垃圾利用、處置設施的監管要求,實行動態監管。建筑垃圾利用、處置單位要按照有關標準加強運行管理,做好場區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評估、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訓、應急處置演練,提升安全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能力。(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開展存量治理。各地要全面排查評估存量建筑垃圾情況,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自然災害風險區的臨時貯存設施,應限期將建筑垃圾有序轉移至資源化利用、處置設施。對存在環境隱患或造成環境污染的臨時貯存設施,應進行污染防控和治理;無法原位防控和治理的,應將建筑垃圾有序轉移;暫時無法轉移的,應采取常態化監測和管控措施,確保安全。(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 (十二)支持資源化利用企業發展。鼓勵經營主體積極開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加快培育產業基地和骨干企業。支持行業龍頭企業增強對上下游產業的帶動能力,發揮引領作用。鼓勵推行建筑垃圾收運、利用一體化運營。(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推廣產品應用。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認證,健全產品應用標準規范,鼓勵將產品價格納入建設工程材料造價信息清單。鼓勵使用財政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和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各地要結合實際,暢通利用建筑垃圾生產的建筑材料、路基材料等應用渠道,明確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應用范圍、使用部位等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鐵路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完善付費制度。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原則,建筑垃圾產生方應支付合理的建筑垃圾運輸、利用、處置費用。建筑垃圾處理企業要主動向社會公布各類建筑垃圾運輸、利用、處置等價格信息。(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 六、實施全過程監管 (十五)完善工作機制。建立省級統籌、城市負總責的工作責任制,完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門間協調機制,明確職責分工,細化目標任務,推動工作落實。根據城市規模和建筑垃圾管理需要,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巡查體系,對重點區域開展常態化巡檢,有效提升監管能力。建立行業技術人才庫,為行業發展提供智力支撐。(各省、自治區和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六)嚴格核準備案制度。嚴格落實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制度,公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各地要結合實際,按照“高效辦成一件事”要求,將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與建設施工許可并聯審批。工程施工單位要制定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并在開工前將工程概況、建筑垃圾產生量與種類以及源頭減量、分類收集、利用處置的目標和措施,向當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各省、自治區和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七)加強信息化監管。充分利用“物聯網+”、衛星監測、大數據等技術手段,統籌建設全國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臺,如實記錄和發布建筑垃圾種類、數量、流向、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部門數據互通,共享工程渣土排放和用土需求信息,合理調配工程渣土,推動實現產消動態平衡。推行建筑垃圾全過程電子聯單管理,實現自動預警、閉環管控,做到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 (十八)強化聯合監管執法。健全完善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聯合執法、聯合懲戒工作機制,暢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渠道。常態化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優化辦案流程,提高辦案效率,嚴厲打擊私自排放、違規運輸、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等違法違規行為。建立相鄰省市協作機制,嚴格落實建筑垃圾跨區域轉移審批備案管理規定,規范跨區域處置。對違法傾倒建筑垃圾行為,除追究運輸單位責任外,同步追究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建筑垃圾利用、處置單位相關責任,并依法依規納入信用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落實保障措施 加快推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地方立法,完善城市建筑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標準體系。(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充分利用現有資金渠道支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重點項目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將關鍵工藝技術裝備研發納入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相關重點專項支持范圍,鼓勵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加大建筑垃圾處理相關技術和設施設備研發力度,推動成果產業化應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將建筑垃圾治理納入“無廢城市”建設。(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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