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亭玉立国色天香八戒,国产成人一区二区三区影院,清纯校花的被cao日常np,GOGO专业大尺度亚洲高清人体,影音先锋资源网站

默(mo)克環保(bao)科技(湖(hu)南(nan))有限公司

 
全國24小時服務熱線
400-858-8668


5月1日起施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公布

 二維碼
發表時間:2024-02-07 14:36

國務(wu)院(yuan)總理李(li)強日前(qian)簽(qian)署國務(wu)院(yuan)令,公布《碳(tan)(tan)排(pai)放(fang)權(quan)交易(yi)(yi)管理暫行條例(li)》,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碳(tan)(tan)排(pai)放(fang)權(quan)交易(yi)(yi)是通過市場機制控制和(he)減(jian)少二氧化(hua)碳(tan)(tan)等溫(wen)室(shi)氣(qi)體排(pai)放(fang)、助力(li)積極穩妥推進碳(tan)(tan)達峰碳(tan)(tan)中和(he)的(de)重(zhong)要政策工具。制定(ding)專門行政法規,為全國碳(tan)(tan)排(pai)放(fang)權(quan)交易(yi)(yi)市場運行管理提(ti)供(gong)明確(que)法律(lv)依(yi)據,保障和(he)促進其健(jian)康(kang)發展,具有重(zhong)要意義。





圖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75號(hao)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xing)條例》已(yi)經2024年(nian)1月(yue)(yue)5日國務院(yuan)第(di)23次(ci)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nian)5月(yue)(yue)1日起施行(xing)。

總理 李強   
2024年1月25日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yi)條 為(wei)了規范碳(tan)(tan)(tan)排(pai)放權交易及相關(guan)活動,加強對(dui)溫(wen)室氣(qi)體排(pai)放的(de)控(kong)制,積極穩妥(tuo)推(tui)進碳(tan)(tan)(tan)達峰碳(tan)(tan)(tan)中和,促(cu)進經(jing)濟社會綠色低(di)碳(tan)(tan)(tan)發展,推(tui)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管理,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調節相結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國(guo)家(jia)加(jia)強碳排放權交易領域的(de)國(guo)際合(he)作與交流。
  第四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ren)民政(zheng)(zheng)府(fu)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ze)本(ben)行政(zheng)(zheng)區域(yu)內碳排放權交(jiao)易及相關(guan)活動(dong)的監(jian)督(du)管理工作(zuo)。地方人(ren)民政(zheng)(zheng)府(fu)有關(guan)部門按照職責(ze)分工,負責(ze)本(ben)行政(zheng)(zheng)區域(yu)內碳排放權交(jiao)易及相關(guan)活動(dong)的有關(guan)監(jian)督(du)管理工作(zuo)。
  第五條 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碳排放權交易產品登記,提供交易結算等服務。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組織開展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登記和交易的收費應當合理,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應當向社會公開。
  全國碳排放權(quan)注冊(ce)登記機構和(he)全國碳排放權(quan)交易機構應當按照(zhao)國家(jia)有關規定(ding),完善(shan)相(xiang)關業務規則,建立風(feng)險防控(kong)和(he)信息披(pi)露(lu)制度。
  國(guo)務院生態環境主管(guan)部(bu)門會同國(guo)務院市場監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中國(guo)人民銀行(xing)和國(guo)務院銀行(xing)業監督(du)管(guan)理(li)機構,對全國(guo)碳排(pai)放(fang)權(quan)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guo)碳排(pai)放(fang)權(quan)交易機構進行(xing)監督(du)管(guan)理(li),并加強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配合(he)。
  碳排放權交(jiao)易(yi)應(ying)當逐步納入統(tong)一(yi)的公共資(zi)源交(jiao)易(yi)平臺體系(xi)。
  第六條 碳排放權交易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和行業范圍,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碳排放(fang)權交(jiao)易(yi)產(chan)(chan)品包括碳排放(fang)配額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現貨交(jiao)易(yi)產(chan)(chan)品。
  第七條 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以下簡稱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主體,可以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生態環(huan)境(jing)主管(guan)部門(men)、其他對碳排(pai)放(fang)權(quan)交易(yi)(yi)及(ji)相關活(huo)動負(fu)有監督管(guan)理職(zhi)責(ze)的部門(men)(以(yi)下簡(jian)稱(cheng)其他負(fu)有監督管(guan)理職(zhi)責(ze)的部門(men))、全國碳排(pai)放(fang)權(quan)注冊登記機構(gou)(gou)、全國碳排(pai)放(fang)權(quan)交易(yi)(yi)機構(gou)(gou)以(yi)及(ji)本條例規(gui)定的技術服(fu)務(wu)機構(gou)(gou)的工作人(ren)員(yuan),不得參與碳排(pai)放(fang)權(quan)交易(yi)(yi)。
  第八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制定重點排放單位的確定條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重點排放單位的確定條件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重點排放單位名錄。
  重(zhong)點排放單位的確定條件(jian)和年度重(zhong)點排放單位名錄應(ying)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產業結構調整、行業發展階段、歷史排放情況、市場調節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并組織實施。碳排放配額實行免費分配,并根據國家有關要求逐步推行免費和有償相結合的分配方式。
  省級人民政(zheng)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年度碳(tan)排(pai)放(fang)(fang)配(pei)額總量(liang)和分配(pei)方案,向本行政(zheng)區域內(nei)的重(zhong)點排(pai)放(fang)(fang)單位(wei)發(fa)放(fang)(fang)碳(tan)排(pai)放(fang)(fang)配(pei)額,不得(de)違反年度碳(tan)排(pai)放(fang)(fang)配(pei)額總量(liang)和分配(pei)方案發(fa)放(fang)(fang)或(huo)者調劑碳(tan)排(pai)放(fang)(fang)配(pei)額。
  第十條 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權交易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和行業范圍、制定重點排放單位的確定條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應當征求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第十一條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技術規范,制定并嚴格執行溫室氣體排放數據質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經計量檢定合格或者校準的計量器具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如實準確統計核算本單位溫室氣體排放量,編制上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以下簡稱年度排放報告),并按照規定將排放統計核算數據、年度排放報告報送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重點排(pai)(pai)放單(dan)位(wei)應當對其排(pai)(pai)放統計(ji)核算(suan)數據、年度(du)排(pai)(pai)放報告的真實性(xing)、完(wan)整(zheng)性(xing)、準確性(xing)負責。
  重點排(pai)(pai)放單位應當(dang)按照國家有(you)關規定,向社會公(gong)開其年度(du)排(pai)(pai)放報(bao)告(gao)中的(de)排(pai)(pai)放量、排(pai)(pai)放設施、統(tong)計核算方(fang)法等信息。年度(du)排(pai)(pai)放報(bao)告(gao)所(suo)涉(she)數據的(de)原始記錄和管(guan)理臺賬應當(dang)至少保存5年。
  重(zhong)點排(pai)放單(dan)位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技(ji)術服務機構開展(zhan)溫室氣體(ti)排(pai)放相關檢(jian)驗檢(jian)測、編制年度排(pai)放報(bao)告。
  第十二條 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排放單位報送的年度排放報告進行核查,確認其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核查工作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重點排放單位反饋核查結果。核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省(sheng)級(ji)人(ren)民政府(fu)生態環境主管部(bu)門可(ke)以通過政府(fu)購買服務等(deng)方(fang)式,委托依(yi)法設立的技(ji)(ji)術(shu)服務機構(gou)對(dui)年度排(pai)放(fang)報(bao)告(gao)進行技(ji)(ji)術(shu)審核。重點排(pai)放(fang)單位(wei)應當配合(he)技(ji)(ji)術(shu)服務機構(gou)開展技(ji)(ji)術(shu)審核工作,如實提(ti)供有關數據和資(zi)料。
  第十三條 接受委托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程和技術規范要求,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承擔相應責任,不得出具不實或者虛假的檢驗檢測報告。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作和送檢樣品,對樣品的代表性、真實性負責。
  接受委托(tuo)編(bian)制(zhi)年(nian)度排放(fang)報告(gao)、對(dui)年(nian)度排放(fang)報告(gao)進行技(ji)術審核(he)的(de)技(ji)術服(fu)務機構,應(ying)當按照國家(jia)有關(guan)(guan)規(gui)定,具備(bei)相(xiang)(xiang)應(ying)的(de)設施設備(bei)、技(ji)術能力和技(ji)術人員,建立(li)業務質量管理制(zhi)度,獨立(li)、客觀、公正開展(zhan)相(xiang)(xiang)關(guan)(guan)業務,對(dui)其出具的(de)年(nian)度排放(fang)報告(gao)和技(ji)術審核(he)意(yi)見承擔相(xiang)(xiang)應(ying)責任,不得篡改、偽造數據資料,不得使用虛假的(de)數據資料或者實(shi)施其他弄虛作假行為。年(nian)度排放(fang)報告(gao)編(bian)制(zhi)和技(ji)術審核(he)的(de)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zhu)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guan)(guan)部門制(zhi)定。
  技(ji)術(shu)服務(wu)機構(gou)在同一省、自治(zhi)區(qu)、直轄(xia)市(shi)范圍(wei)內不(bu)得同時從事(shi)年度排(pai)放報告(gao)編制業(ye)務(wu)和技(ji)術(shu)審核業(ye)務(wu)。
  第十四條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年度排放報告的核查結果,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足額清繳其碳排放配額。
  重點排放單位可(ke)以通過全國(guo)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購買或者出售碳排放配(pei)(pei)額(e),其購買的碳排放配(pei)(pei)額(e)可(ke)以用于清(qing)繳。
  重點排(pai)放(fang)單位可以按照(zhao)國家有關規定,購買經核證的(de)溫室(shi)氣體減排(pai)量用于清繳其碳排(pai)放(fang)配額。
  第十五條 碳排放權交易可以采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現貨交易方式。
  禁止任(ren)何單(dan)位和個人通過(guo)欺詐、惡意串(chuan)通、散布(bu)虛(xu)假(jia)信息等方(fang)式操縱全國(guo)碳(tan)排放權交易(yi)(yi)市場(chang)或者擾亂全國(guo)碳(tan)排放權交易(yi)(yi)市場(chang)秩(zhi)序。
  第十六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平臺,加強對碳排放配額分配、清繳以及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情況等的全過程監督管理,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生態環(huan)境主管(guan)部門和其他(ta)負(fu)有監(jian)督(du)管(guan)理(li)職(zhi)責的部門進(jin)行現場檢(jian)查(cha),可以采(cai)取查(cha)閱、復(fu)制相關資料,查(cha)詢、檢(jian)查(cha)相關信息系(xi)統等(deng)措施,并可以要求有關單(dan)位(wei)和個(ge)人就(jiu)相關事項(xiang)作出說明。被檢(jian)查(cha)者應當如(ru)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拒絕(jue)、阻礙。
  進行(xing)現場檢(jian)查(cha),檢(jian)查(cha)人員(yuan)不(bu)得少(shao)于2人,并(bing)應當出示(shi)執法證件。檢(jian)查(cha)人員(yuan)對檢(jian)查(cha)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shang)業秘密,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以及本條例規定的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依法處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額等交易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所交易碳排放配額等產品的價款等值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重點排放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ding)制定(ding)并執行溫室氣體排(pai)放數據(ju)質量控(kong)制方(fang)案;
  (二)未(wei)按照規定報送排放統計(ji)核算數據、年(nian)度排放報告;
  (三)未按(an)照規定向社會公(gong)開(kai)年度排(pai)(pai)放報告中的排(pai)(pai)放量、排(pai)(pai)放設施、統計核算(suan)方法等信(xin)息;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年度(du)排放報告所涉數(shu)據的原(yuan)始記錄和管理臺賬。
  第二十二條 重點排放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統計(ji)核算溫室氣體排放量;
  (二)編(bian)制的年度排放(fang)(fang)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或(huo)者(zhe)遺漏(lou),在年度排放(fang)(fang)報告編(bian)制過程中篡改、偽造數據資(zi)料,使用虛(xu)假的數據資(zi)料或(huo)者(zhe)實施其他弄(nong)虛(xu)作(zuo)假行為;
  (三)未按照(zhao)規(gui)定制作和送檢(jian)樣品。
  第二十三條 技術服務機構出具不實或者虛假的檢驗檢測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檢測資質。
  技術服務機構出(chu)具(ju)的年度排放報告(gao)(gao)或(huo)者(zhe)技術審核(he)意(yi)見存在重(zhong)大缺陷或(huo)者(zhe)遺漏(lou),在年度排放報告(gao)(gao)編制(zhi)或(huo)者(zhe)對年度排放報告(gao)(gao)進行技術審核(he)過程中篡改、偽造數(shu)據資(zi)料,使(shi)用(yong)虛假的數(shu)據資(zi)料或(huo)者(zhe)實(shi)施其他弄虛作假行為(wei)的,由生態環境(jing)主管部門責(ze)令(ling)改正(zheng),沒收違(wei)(wei)(wei)法所(suo)(suo)得,并(bing)處違(wei)(wei)(wei)法所(suo)(suo)得5倍(bei)以上10倍(bei)以下的罰款(kuan);沒有(you)違(wei)(wei)(wei)法所(suo)(suo)得或(huo)者(zhe)違(wei)(wei)(wei)法所(suo)(suo)得不足20萬(wan)(wan)元的,處20萬(wan)(wan)元以上100萬(wan)(wan)元以下的罰款(kuan);情(qing)節嚴重(zhong)的,禁止其從事年度排放報告(gao)(gao)編制(zhi)和技術審核(he)業務。
  技術服(fu)務機構因(yin)本條第一款(kuan)、第二款(kuan)規定的(de)違法行為受(shou)到(dao)處(chu)罰(fa)的(de),對(dui)其直(zhi)接負責的(de)主管(guan)人員和其他直(zhi)接責任人員處(chu)2萬(wan)(wan)元以上20萬(wan)(wan)元以下的(de)罰(fa)款(kuan),5年內(nei)禁止(zhi)從事溫室氣體排(pai)放相關(guan)檢驗(yan)檢測、年度排(pai)放報告編制和技術審核業務;情節嚴重的(de),終身禁止(zhi)從事前述業務。
  第二十四條 重點排放單位未按照規定清繳其碳排放配額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未清繳的碳排放配額清繳時限前1個月市場交易平均成交價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繳的碳排放配額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第二十五條 操縱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因前述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擾亂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秩序(xu)的(de),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zhu)管(guan)部門(men)責(ze)(ze)令改正(zheng),沒(mei)(mei)收違法所(suo)(suo)得,并處(chu)(chu)(chu)違法所(suo)(suo)得1倍以(yi)上10倍以(yi)下的(de)罰(fa)(fa)款;沒(mei)(mei)有違法所(suo)(suo)得或(huo)者違法所(suo)(suo)得不足10萬元(yuan)的(de),處(chu)(chu)(chu)10萬元(yuan)以(yi)上100萬元(yuan)以(yi)下的(de)罰(fa)(fa)款。單位因前述違法行為受(shou)到處(chu)(chu)(chu)罰(fa)(fa)的(de),對其直接(jie)負責(ze)(ze)的(de)主(zhu)管(guan)人員和其他(ta)直接(jie)責(ze)(ze)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chu)(chu)(chu)5萬元(yuan)以(yi)上50萬元(yuan)以(yi)下的(de)罰(fa)(fa)款。
  第二十六條 拒絕、阻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信用記錄制度,將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本條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應當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健全完善有關管理制度,加強監督管理。
  本條例施行后,不再(zai)新(xin)建地方碳排(pai)(pai)(pai)放(fang)(fang)(fang)權(quan)交易市場,重點排(pai)(pai)(pai)放(fang)(fang)(fang)單位不再(zai)參與相同(tong)溫(wen)室氣體種類和(he)相同(tong)行業(ye)的地方碳排(pai)(pai)(pai)放(fang)(fang)(fang)權(quan)交易市場的碳排(pai)(pai)(pai)放(fang)(fang)(fang)權(quan)交易。
  第三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溫室氣體,是指大氣中吸(xi)收和重(zhong)新(xin)放出紅(hong)外輻(fu)射的自然和人為的氣態成分(fen),包括二(er)氧化碳(tan)(tan)、甲烷、氧化亞氮、氫氟(fu)(fu)碳(tan)(tan)化物、全(quan)氟(fu)(fu)化碳(tan)(tan)、六氟(fu)(fu)化硫和三氟(fu)(fu)化氮。
  (二(er))碳(tan)排放(fang)(fang)配額,是指分配給重點(dian)排放(fang)(fang)單位規定時期內的(de)二(er)氧(yang)化碳(tan)等溫室氣體的(de)排放(fang)(fang)額度。1個(ge)單位碳(tan)排放(fang)(fang)配額相(xiang)當(dang)于向大(da)氣排放(fang)(fang)1噸的(de)二(er)氧(yang)化碳(tan)當(dang)量。
  (三(san))清繳,是指重點排(pai)放(fang)(fang)單位在規定的時(shi)限(xian)內(nei),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繳納等(deng)同于其經核(he)查確認(ren)的上(shang)一年度溫(wen)室氣體實(shi)際排(pai)放(fang)(fang)量的碳排(pai)放(fang)(fang)配額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重點排放單位消費非化石能源電力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碳排放配額和溫室氣體排放量予以相應調整。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原則,根據實際需要,結合民用航空等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的特點,對民用航空等行業的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制定、碳排放配額發放與清繳、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統計核算和年度排放報告報送與核查等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